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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新规!商务部征求意见:要建立直播主体黑名单和退出机制

顺晟科技

2021-08-19 10: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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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9日新闻3360直播电商迅速发展,近年来相关机构和产业协会出台了一系列直播相关政策文件,目前直播带又有了新规定。

昨天商务部网站再次发布了公开征求《直播电子商务平台管理与服务规范》行业标准(意见草案)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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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稿中对直播电子商务业务生态系统,即直播营销平台、直播主体甚至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做出了规定。文件适用于以互联网为基础、网络广播方式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各种电子商务平台。当然,文件不适用于跨境直播电子商务平台。

意见指出,直播电子商务业务生态系统主要包括直播营销平台、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直播营销服务机构、播音员、消费者(用户)、商家(平台内经营者)、相关服务提供商(如物流服务企业、品牌方)等。

对于直播营销平台,首先要获得相应的资格和经营条件,满足基本要求,同时还要满足直播主体的进驻和退出、产品或服务信息审计、直播营销管理和服务、用户管理等要求。

另外,还要管理直播主体账户,保护消费者权益,管理信息安全。必须在直播中进行场景审计、内容监控和信息安全管理。

对于直播主体,《意见稿》应设定适合播音员资格的访问阈值或条件,规范播音员的行为,并根据直播产品或服务的行业范围(或直播类型)、播音员内容供应导向、付费模式、播音员行为、用户年龄等对播音员账户进行等级分类。

《意见稿》指出,应建立直播主体的黑名单制度和退出机制。直播主体违反法规或直播营销平台规则等情况下,应采取警告通知、限制、停止直播服务等多种措施。严重违法违规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直播主体被列入黑名单,必要时应取消账户。

还要建立主播等信用评价体系,根据信用状况确定的服务范围和功能,对主播账户信用状况进行相应的公示。

请注意,在直播内容中,《意见稿》提供直播营销活动观看功能,并采用适当的技术,以确保直播记录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直播过程视频信息及文本信息保存时间应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到3年,其他直播内容保存时间不超过60天,直播营销活动的回顾功能应向消费者公开。

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管理,电子商务平台应与直播营销服务机构、直播营销平台等一起建立产品或服务的质量管理体系。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商家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包装、品牌等与直播营销平台或播音员的直播宣传一致。

有关《直播电子商务平台管理与服务规范》行业标准(意见草案)的具体内容可单击此处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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