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玩游戏,只刷微博看抖音,安装日常学习软件买iPhone13 512g 还是pro256g?
玩游戏其实不是主要费储存的。真正费储存的是照片和视频。所以,如果是女生爱自拍,或者男生爱拍风景,建议预算允许的条件下入更大内存更好。如果视频拍摄也用的多,更需要大内存。毕竟现在随便一个2k的短视频动不
顺晟科技
2021-06-28 19:32:11
401
我开了个自己的便利店,加盟的某宜佳;然后我在进店的明显位置悬挂的有告示牌:视频监控区域,请注意您的言行举止;店铺偶尔进行视频直播,介意勿入。 这样告知…
好的,我消灭一下0回答。
我个人认为这样不算侵犯个人隐私,理由如下:
--1,便利店是公开公共区域;消费者在其中应明知商家有安装使用录像监控的权利;并明知自身处于录像监控范围;
--2,消费者的肖像权并没有被特定的方式公开。
一下为饮用法条及解释:(出处为西宁市城东区司法局公开网站发布)
1.私密信息和非私密信息
这是我国《民法典》采取的分类。在我国以往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也采取了这一分类方法。
《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民法典》第1033条第5项将没有法律规定或者未取得权利人明确同意,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作为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由此可见,区分私密信息与非私密信息很重要,直接涉及到原告被侵害的权益类型的不同以及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
就私密信息的认定,有些是没有争议的,如个人的健康信息、犯罪记录、财产状况、性取向等,肯定是属于私密信息;自然人的姓名、容貌、性别等,肯定不属于私密信息。尤其是有些个人信息实际上也被其他的人格权所包括,如姓名、容貌、声音等可以为姓名权、肖像权所保护。但有些存在争议,如读书记录、网页浏览信息、社交关系等等。
由于我国法上对于私密信息和非私密信息采取不同的保护方法,故此不能由权利人单方面决定该信息的分类,而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从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和价值权衡的角度出发去认定案涉个人信息是否属于私密信息,核心考虑因素为:
(1)该信息对于维护自然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的重要程度;
(2)该信息对于维护社会正常交往、信息自由的重要程度如何;
(3)一般社会公众对该信息作为私密信息的认知如何。
私密信息和非私密信息的区别在于以下两大方面:
,二者的处理规则不同。
依据《民法典》第1033条第5项,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要么是取得隐私权人的“明确同意”,要么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否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的处理他人私密信息的行为都构成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然而,《民法典》第1035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要么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么是得到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的“同意”。
由此可见,《民法典》对私密信息和非私密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区别在于:
其一,处理私密信息必须取得权利人的同意,而处理非私密的个人信息可以取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同意。也就是说,监护人也不能擅自同意他人处理被监护人的私密信息;
其二,处理私密信息必须取得的是权利人的“明确同意”,而处理非私密的个人信息是取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同意。
“明确同意”与“同意”的涵义是不同的。明确同意,一方面意味着自然人依法作出了同意的意思表示,即处理者应当明示处理私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以及处理的规则,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作出了清晰、明确的允许处理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明确的同意应当是针对该私密信息被处理而单独作出的意思表示。同意,则不要求必须是单独的同意,也不要求仅针对被处理的特定个人信息作出的同意,而可以是一种概括性的同意(如通过APP的隐私政策取得对自然人对某些非私密的个人信息处理的同意)。
第二,二者的法律适用不同。
《民法典》第1034条第3款规定:“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之所以作此规定,就是因为立法机关充分认识到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差异及联系。简单的说,依据该款,作为隐私的私密信息,首先应当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所谓“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是一个范围很广的概念,不仅包括《民法典》第1032条和第1033条这两个直接针对隐私权的法律条文,还包括《民法典》中其他可以适用于隐私权的规定,如第991、992,995-997,998、1000条等,还包括其他法律中有关隐私权的规定,如《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如《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和有关司法解释。因为隐私权对于私密信息的保护的强度和密度更高,力度更大。其次,如果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关于隐私权的规定没有对私密信息保护作出规定的话,由于私密信息也是个人信息,故此,应当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2.敏感的与非敏感的个人信息
敏感的个人信息(personal sensitive information),也被称为特殊的个人信息。对于何为敏感的个人信息,各国法上有不同的界定。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一审稿)》第29条第2款规定:“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可能导致个人受到歧视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种族、民族、宗教信仰、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信息”。
《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的界定是“一旦泄露、非法提供或滥用可能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极易导致个人名誉、身心健康受到损害或歧视性待遇等的个人信息。”
所谓敏感的个人信息主要是指,那些涉及自然人人格尊严、人格自由或者其他重大权益的个人信息,这些个人信息倘若被非法处理,将会对所涉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人格自由或者其他重大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造成严重的威胁或损害。
敏感个人信息与非敏感个人信息在处理上的要求不同。主要表现在:
首先,为了更好的保护敏感的个人信息,对于敏感的个人信息的处理不仅要取得自然人的同意而且这种同意必须是明示的、单独的同意,不能是默示的或者概括的同意。但是,非敏感的个人信息无需如此严格。
其次,个人信息处理者对于敏感的个人信息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否则,就会出现因为处理者的安全防护措施不足而造成敏感的个人信息泄露的,则对自然人会造成很大的损害或风险。
敏感的个人信息与作为私密信息的个人信息之间存在交叉的关系,有些个人信息既是私密的个人信息也是敏感的个人信息,如医疗健康信息、性生活与性取向信息;有些个人信息虽然是私密的个人信息,但却并不是敏感的个人信息,如个人的嗜好、被他人性骚扰的个人信息;有些信息是敏感的个人信息却未必是私密的个人信息,如种族或民族信息、宗教信仰信息或政治主张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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